觉得离婚协议约定的每年一万元的孩子抚养费过高,父亲拒不给付,母亲多次讨要无果。为此,10岁的小南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父亲定期支付抚养费。
去年10月,小南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小南随母亲生活,父亲每年给付抚养费一万元,于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各付5000元。去年11月,小南的父亲给了5000元抚养费后,没有按约定继续给抚养费。小南的母亲多次追要被拒绝。
小南因此起诉父亲,要求他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但小南的父亲却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而不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
法院查明,小南的父亲在今年5月份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与小南母亲离婚时从事运输工作,在婚后工作未发生变动。法院认为,小南的父亲在离婚协议中对小南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小南的父亲要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数额的主张,因在离婚后经济情况没发生变动,也没其他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