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认为公司有车接送是福利,若是坐公司车上班出了意外是也算工伤呢?下面本文就给大家分析的一下乘坐公司车辆遭遇车祸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
案例
2013年7月22日,孙某乘单位班车到郫县某公司上班,因车辆颠簸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仅机动车一方),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原本就不富裕的孙某一家一筹莫展。孙某既不了解相关法律,又没有钱聘请律师。无助之时,她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杜律师承办了此案。
杜律师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由于此案属于非典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通常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理。但本案中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比较少见。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会给后面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为此,杜伟多次和交管部门沟通,交管部门找到肇事车辆的司机黄某和孙某,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最终,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孙某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随后,杜律师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经反复协商,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后,公司愿意再给9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律师说法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补偿?本案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这一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点。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孙华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