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从四川老家来海南打工的唐某在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一期工地施工,公司没有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工地10号楼施工时,不慎被水泥钢钉帽伤到右眼。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到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且被认定为工伤。为此,唐某向该公司提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唐某将该建筑工程公司告到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唐某工伤事故损失160748.4元。
说法
劳动者
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该公司系唐某的用工单位,应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该公司却没有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这不妨碍唐某为此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